微信丨加入收藏丨我的CIT
主页
会员服务
  • 会员活动
  • 年度论坛
  • 专业培训
  • 专题沙龙
  • “云”会议
  • High Tea
  • 进出口关务实战操作系列
  • 会员专享
  • 案例分享
  • 资讯月刊
  • 易通关
  • 政策法规库
  • 下载中心
  • 活动课件
  • 资讯月刊
云会议
咨询服务
  • 关务咨询
  • 方案设计
  • 社会化预归类
企业内训
  • 内训案例
  • 内训产品
  • 内训优势
CITChat
标题:
发布日期:
热门关键字: as
关税综合法规
主页 > 会员服务 > 会员专享 > 政策法规库 > 海关事务 > 关税综合法规 > 关税综合法规 >
  • 海关事务
  • 通关监管
    • 海关通关综合法规
    • 通关申报法规
    • 报关单位与报关员综合管理
    • 海关便捷通关制度法规
    • 暂时进出境法规
    • 进出口货物转关法规
  • 关税综合法规
    • 关税综合法规
    • 减免税法规
  • 海关估价法规
    • 海关估价法规
    • 海关归类法规
  • 加工贸易
    • 加工贸易管理综合法规
    • 加工贸易审批制度法规
    •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与核销管理法规
    • 加工贸易货物单耗核定法规
    • 加工贸易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法规
    • 加工贸易异地加工外发加工法规
    •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法规
    • 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法规
    •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管理法规
  • 分类管理
    • 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法规
  • 特殊区域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法规
  • 综合法规
    • 海关事务综合法规
  • 检验检疫
  • 进口检验
    • 进口商品检验法规
  • 出口检验
    • 出口商品检验法规
    •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法规
  • 认证管理
    • 进出口商品认证法规
    •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法规
  • 动植物检疫
    • 动植物检疫综合法规
    •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管理和检疫范围法规
    • 动植物进境检疫法规
    • 动植物出境检疫法规
    • 动植物检疫审批法规
    •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封识、标志法规
  • 综合法规
    •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综合法规
    • 报检管理法规
    • 进出口商品抽查与复验法规
    • 商检行政处罚法规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法规
  • 对外贸易
  • 外汇管理
    • 对外贸易与外汇管理综合法规
    • 进口付汇管理法规
    • 出口收汇管理法规
    • 境内机构外汇帐户管理法规
    • 对外贸易国际收支申报与信贷调查法规
    • 报关单联网核查法规
    •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法规
    •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管理法规
    •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 外汇行政处罚法规报关单联网核查法规
  • 贸易法规
    • 货物贸易禁止法规
    • 货物贸易限制法规
    • 货物自动进口法规
    • 服务贸易法规
    • 技术进出口法规
  • 原产地
    • 海关
    • 商检
  • 知识产权
    • 对外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法规
    •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法规
    • 权利人向海关申请保护措施法规
    • 海关对侵权的处理法规
  • 产业政策
    • 纺织品
    • 药品药材
    • 食品
    • 化妆品
    • 化工化学品
    • 机电产品
    • 旧机电产品
    • 玩具、家具、轻工
    • 车辆船舶飞机
    • 濒危珍贵野生动植物
    • 快件展品货样广告品
    • 烟酒珠宝奢侈品
  • 间接税
  • 出口退税
    • 出口退税行政处罚
    •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综合法规
    • 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法规
    • 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法规
    •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的单证备案法规
    •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及受理法规
    • 出口货物退(免)的核算法规
    • 出口货物退(免)税计划管理法规
    •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项目)范围法规
    • 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范围法规
  • 出口退税
    • 出口退税行政处罚
    •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综合法规
    • 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法规
    • 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法规
    •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的单证备案法规
    •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及受理法规
    • 出口货物退(免)的核算法规
    • 出口货物退(免)税计划管理法规
    •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项目)范围法规
    • 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范围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
  • 营业税
    • 营业税
  • 消费税
    • 消费税
  • 综合法规
    • 综合法规
1354168239

06年第23号公告 对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征收反

时间:2012-11-29 13:50 来源:海关总署 作者:admi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6年5月12日开始,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24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5月12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税则号列:29349990、3824909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产品时,税则号列应填报为29349990.40或38249090.50。

  二、凡申报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或韩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或韩国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或韩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附件2所列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有关单位可自2006年5月12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五、商务部经调查核实,被调查产品应归入税则号列29349990,而不应归入税则号列29349930,税则号列29349930项下的产品不属于征收反倾销税范围。为此,商务部在最终裁定中对被调查产品涉及的税则号列作了调整。

  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申报进口税则号列29349930项下产品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如进口货物属于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调查范围的,反倾销保证金按照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转税;进口货物不属于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调查范围的,有关单位可自2006年5月12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反倾销保证金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海关经审核确认后予以退还。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经营单位按照税则号列29349990申报进口属于反倾销案调查范围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而未缴纳反倾销保证金的,不再补征。

  六、对伪报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原产地或伪造原产地证明、原厂商发票,偷逃应纳税款的,海关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在对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关单位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24号公告

          2.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税税率表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办公厅
 

  • CIT Club 公众号
  • 关于我们
  • FAQ
  • 会员评价
  • 合作机会
  • 赞助商
  • 专业培训讲师
  • 会议演讲嘉宾
  • 联系
  • 联系我们
  • 使用条款
  • 信息保护条款
  • 订阅《CIT Club》
  • 通过此处订阅我们的邮件,了解我们的最新情况,请输入您有效的电子邮件地址:

Copyright © 2005-2024 CIT Club 版权所有 沪ICP备07504679号

Tel:021-5187 5588 Fax:021-6130 3787 Email:operation@citclub.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