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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检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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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审批程序

时间:2012-11-30 10:02 来源:未知 作者:CIT CLUB

一、 项目名称
总项目: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试行)
分项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试行)


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32条:
“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号令)。


三、 许可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卫生规范所规定的卫生条件。


四、 实施机关
浦江检验检疫局(受理部门:卫生食品处出口食品科)
浦东检验检疫局(受理部门:卫生食品处化妆品科)
闵行检验检疫局(受理部门:莘庄办事处、局本部检验检疫科)
吴淞检验检疫局(受理部门:动食科)
外高桥检验检疫局(受理部门:保税区科)
机场检验检疫局(受理部门:监督科)
奉贤检验检疫局(受理部门:业务科)
崇明检验检疫局(受理部门:检验检疫科)
南汇检验检疫局(受理部门:检验检疫科)
金山检验检疫局(受理部门:业务科)


五、 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
(二)受理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上海检验检疫局组织评审,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对申请单位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条件进行现场评审。
(四)上海检验检疫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评审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日内颁发卫生注册证书或卫生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 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专家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根据国家认监委相关文件规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由于申请人原因不能及时现场评审和对现场评审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的时间不计入专家评审时间。


七、 收费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卫生注册登记的申请考核及证书费为500元。

附件:1.提交材料目录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一式3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卫生质量体系文件;
(四)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以及生产工艺关键部位的图片资料;
(五)申请注册登记产品的生产加工工艺(包括工艺流程图、工艺描述和关键加工环节技术参数等)。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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