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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进境检疫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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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7年第886号

时间:2012-11-30 10:29 来源:未知 作者:CIT CLUB

近期,格鲁吉亚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报告,其境内连续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格鲁吉亚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停止签发从格鲁吉亚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签发的从格鲁吉亚进口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2007年5月25日及以后启运的来自格鲁吉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5月25日前启运的来自格鲁吉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者旅客携带来自格鲁吉亚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者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格鲁吉亚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格鲁吉亚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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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 邮编:1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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