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丨加入收藏丨我的CIT
主页
会员服务
  • 会员活动
  • 年度论坛
  • 专业培训
  • 专题沙龙
  • “云”会议
  • High Tea
  • 进出口关务实战操作系列
  • 会员专享
  • 案例分享
  • 资讯月刊
  • 易通关
  • 政策法规库
  • 下载中心
  • 活动课件
  • 资讯月刊
云会议
咨询服务
  • 关务咨询
  • 方案设计
  • 社会化预归类
企业内训
  • 内训案例
  • 内训产品
  • 内训优势
CITChat
标题:
发布日期:
热门关键字: as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法规
主页 > 会员服务 > 会员专享 > 政策法规库 > 对外贸易 > 外汇管理 >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法规 >
  • 海关事务
  • 通关监管
    • 海关通关综合法规
    • 通关申报法规
    • 报关单位与报关员综合管理
    • 海关便捷通关制度法规
    • 暂时进出境法规
    • 进出口货物转关法规
  • 关税综合法规
    • 关税综合法规
    • 减免税法规
  • 海关估价法规
    • 海关估价法规
    • 海关归类法规
  • 加工贸易
    • 加工贸易管理综合法规
    • 加工贸易审批制度法规
    •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与核销管理法规
    • 加工贸易货物单耗核定法规
    • 加工贸易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法规
    • 加工贸易异地加工外发加工法规
    •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法规
    • 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法规
    •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管理法规
  • 分类管理
    • 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法规
  • 特殊区域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法规
  • 综合法规
    • 海关事务综合法规
  • 检验检疫
  • 进口检验
    • 进口商品检验法规
  • 出口检验
    • 出口商品检验法规
    •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法规
  • 认证管理
    • 进出口商品认证法规
    •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法规
  • 动植物检疫
    • 动植物检疫综合法规
    •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管理和检疫范围法规
    • 动植物进境检疫法规
    • 动植物出境检疫法规
    • 动植物检疫审批法规
    •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封识、标志法规
  • 综合法规
    •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综合法规
    • 报检管理法规
    • 进出口商品抽查与复验法规
    • 商检行政处罚法规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法规
  • 对外贸易
  • 外汇管理
    • 对外贸易与外汇管理综合法规
    • 进口付汇管理法规
    • 出口收汇管理法规
    • 境内机构外汇帐户管理法规
    • 对外贸易国际收支申报与信贷调查法规
    • 报关单联网核查法规
    •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法规
    •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管理法规
    •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 外汇行政处罚法规报关单联网核查法规
  • 贸易法规
    • 货物贸易禁止法规
    • 货物贸易限制法规
    • 货物自动进口法规
    • 服务贸易法规
    • 技术进出口法规
  • 原产地
    • 海关
    • 商检
  • 知识产权
    • 对外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法规
    •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法规
    • 权利人向海关申请保护措施法规
    • 海关对侵权的处理法规
  • 产业政策
    • 纺织品
    • 药品药材
    • 食品
    • 化妆品
    • 化工化学品
    • 机电产品
    • 旧机电产品
    • 玩具、家具、轻工
    • 车辆船舶飞机
    • 濒危珍贵野生动植物
    • 快件展品货样广告品
    • 烟酒珠宝奢侈品
  • 间接税
  • 出口退税
    • 出口退税行政处罚
    •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综合法规
    • 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法规
    • 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法规
    •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的单证备案法规
    •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及受理法规
    • 出口货物退(免)的核算法规
    • 出口货物退(免)税计划管理法规
    •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项目)范围法规
    • 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范围法规
  • 出口退税
    • 出口退税行政处罚
    •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综合法规
    • 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法规
    • 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法规
    •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的单证备案法规
    •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及受理法规
    • 出口货物退(免)的核算法规
    • 出口货物退(免)税计划管理法规
    •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项目)范围法规
    • 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范围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
  • 营业税
    • 营业税
  • 消费税
    • 消费税
  • 综合法规
    • 综合法规
1372059996

财会[2002]1017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

时间:2002-03-13 15:46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作者:CIT Club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保证外汇资金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利用外资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中涉及外方出资的审验程序及外资外汇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验资业务,除实施《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规定的审验程序外,还应当根据情况采用下列方法验证:
  (一)外方出资者以外币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证,以确定外币是否汇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金账户,并向该账户开户银行函证。
  (二)有下列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企业提供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原件,以确定其行为是否与外汇局核准的相一致:
  1.外方出资者以其来源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净利润和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的;
  2.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已登记外债和应付股利转增资本的;
  3.外方出资者减少出资的;
  4.国家规定的其他出资方式须经外汇局核准的。
  (三)外方出资者以实物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进口货物报关单,检查实物是否来源于境外。
  (四)外方以本条(一)至(三)项所述方式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发出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并根据外方出资者的出资方式附送银行询证函回函、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文件的复印件,以询证上述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
  上述款项中涉及外方出资者以外币出资但在境内原币划转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检查原币划转是否经外汇局核准。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当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在收到询证函之后核对有关数据资料,明确签署意见,加盖对外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业务专用章,并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函。
  如果注册会计师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询证,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在当日予以回复。
  三、外汇局在收到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所附送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如果对所附送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确认无误,外汇局应当按照本通知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外资外汇登记,将进口货物报关单在网上注销,并在回函中填写外资外汇登记编号。如果发现有虚假、违规等情况,外汇局将不予登记,并在回函中说明。
  外汇局应当在询证函回函上加盖资本项目业务专用章,于收到询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函。
  四、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收到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后,以注明外资外汇登记编号的回函作为出具验资报告的依据,并将其复印件交企业留存备查。
  如果外汇局在回函中注明附送文件存在虚假、违规等情况,注册会计师不得出具验资报告。
  如果收到注明外资外汇登记编号的回函后因情况变化不出具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变动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外汇局,外汇局应当及时注销外资外汇登记编号。
  五、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或接受外汇检查时,应当按规定提交验资报告、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复印件。
  六、外汇局应当建立外资外汇登记台账,并根据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如实记录企业名称、出资期次、外资外汇登记编号、外方出资方式、金额与日期等,将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复印件及附送文件留底备查。
  七、外汇局应当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对企业上一年度外资外汇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八、各级财政部门和外汇局应当依各自职权,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验资工作和企业外汇登记工作的管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执业准则和有关规定,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企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如果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局不按本通知的要求回复询证函,注册会计师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或注册会计师协会反映。
  十、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银行询证函(参考格式)

  二、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OO二年三月十三日

  • CIT Club 公众号
  • 关于我们
  • FAQ
  • 会员评价
  • 合作机会
  • 赞助商
  • 专业培训讲师
  • 会议演讲嘉宾
  • 联系
  • 联系我们
  • 使用条款
  • 信息保护条款
  • 订阅《CIT Club》
  • 通过此处订阅我们的邮件,了解我们的最新情况,请输入您有效的电子邮件地址:

Copyright © 2005-2024 CIT Club 版权所有 沪ICP备07504679号

Tel:021-5187 5588 Fax:021-6130 3787 Email:operation@citclub.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