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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3号
时间:2012-02-15 15:21 来源:CIT Club 作者:CIT Club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3号 发布二氯甲烷期终复审裁决
2007-08-15 08:57 文章来源:公平贸易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63号
【发布日期】2007-08-1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6年8月15日发布2006年第5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立案调查。
复审产品范围与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0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商务部对如果终止二氯甲烷反倾销措施,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了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
根据调查结果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经调查,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英国、美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德国、荷兰的进口二氯甲烷对中国的倾销可能再度发生;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继续按照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2年第20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三、本公告自2007年8月15日起执行。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利害关系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商 务 部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7号 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甲乙酮的初裁公告
2007-08-08 08:13 文章来源:公平贸易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67号
【发布日期】2007-08-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6年11月22日发布2006年第9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调查机关初裁决定,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存在倾销,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7年8月9日起,进口 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时,应根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对该被调查产品和调查范围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甲乙酮,即甲基乙基(甲)酮,又名丁酮或2-丁酮,英文名称为Methyl Ethyl Ketone(称MEK),或Butanone,或2-Butanone。
分子式:
化学结构式: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6年版)》税则号:29141200。
甲乙酮是一种有机溶剂,用于炼油、染料、涂料、香料、粘合剂、医药、电子元件清洗、磁记录材料、合成革等行业,还可用于制备某些抗氧剂、硫化促进剂及硝化纤维素、醋酸纤维素、聚氨腊树脂、乙烯树脂、丙烯树脂、醇酸树脂、酚醛树脂、油墨等。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日本公司
1.东燃化学株式会社(Tonen Chemical Corporation) 32.3%
2.丸善石油化学株式会社(Maruzen Petrochemical Co., Ltd) 9.6%
3.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66.45%
台湾地区公司
2007-08-15 08:57 文章来源:公平贸易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63号
【发布日期】2007-08-1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6年8月15日发布2006年第5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立案调查。
复审产品范围与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0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商务部对如果终止二氯甲烷反倾销措施,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了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
根据调查结果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经调查,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英国、美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德国、荷兰的进口二氯甲烷对中国的倾销可能再度发生;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继续按照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2年第20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三、本公告自2007年8月15日起执行。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利害关系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商 务 部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7号 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甲乙酮的初裁公告
2007-08-08 08:13 文章来源:公平贸易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67号
【发布日期】2007-08-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6年11月22日发布2006年第9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调查机关初裁决定,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存在倾销,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7年8月9日起,进口 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时,应根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对该被调查产品和调查范围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甲乙酮,即甲基乙基(甲)酮,又名丁酮或2-丁酮,英文名称为Methyl Ethyl Ketone(称MEK),或Butanone,或2-Butanone。
分子式:
化学结构式: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6年版)》税则号:29141200。
甲乙酮是一种有机溶剂,用于炼油、染料、涂料、香料、粘合剂、医药、电子元件清洗、磁记录材料、合成革等行业,还可用于制备某些抗氧剂、硫化促进剂及硝化纤维素、醋酸纤维素、聚氨腊树脂、乙烯树脂、丙烯树脂、醇酸树脂、酚醛树脂、油墨等。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日本公司
1.东燃化学株式会社(Tonen Chemical Corporation) 32.3%
2.丸善石油化学株式会社(Maruzen Petrochemical Co., Ltd) 9.6%
3.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66.45%
台湾地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