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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3号 公布2008年稀土出口配额申
时间:2012-02-15 15:24 来源:CIT Club 作者:CIT Club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3号 公布2008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2007-10-30 14:29 文章来源:商务部 外贸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3号
【发布日期】2007-10-26
为进一步加强稀土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08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其中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商 务 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
附件:
2008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2008年稀土出口配额: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05年以后登记注册的企业,必须通过国家主管部门核准。
2.符合稀土行业准入标准、相关产业政策;2006年出口供货量达到2000吨以上或出口供货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未达到第2款要求,但近三年(2004-2006)年均稀土出口数量在1500吨以上或近三年(2004-2006)年均稀土出口金额在900万美元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
4.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5.生产企业的稀土原料须来自国土资源部公告的具有采矿资格的稀土开采企业。
6.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证明无环境违法行为。
7.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8.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9.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近三年(2004-2006)年均稀土出口数量在1500吨以上或近三年(2004-2006)年均稀土出口金额在900万美元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
3.自实施之日起,出口产品须来自符合以上生产企业标准1、4、5、6、7、8、9款要求的企业,并提供其货源企业符合标准的有关材料及相关增值税发票和供货企业证明。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5.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6.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没有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的西部地区稀土主产地可由当地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1家近三年(2004-2006)有出口实绩的主营生产企业,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专家组评审认定。
(四)为提高企业经营集中度,减少出口企业数量,凡2007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企业,其所属或关联企业间的稀土出口业绩合并将不予认定。
(五)为进一步规范稀土出口,国家将对稀土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配额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执行国家产业或资源保护政策的企业,一经核实,将收回其当年稀土出口配额、暂停直至取消其当年度出口配额申领资格。
(六)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稀土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申报及审核程序
各地稀土出口企业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稀土出口 配额申报条件,对本地区申请稀土出口配额的企业进行资格初审,并于2007年11月15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附 企业相关材料),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对申请稀土出口配额企业的条件进行复核。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对经复核合格的地方稀土出口企业及中央管理稀土出口企业提出汇总建议,并于2007年11月25日前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复核意见,
2007-10-30 14:29 文章来源:商务部 外贸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3号
【发布日期】2007-10-26
为进一步加强稀土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08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其中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商 务 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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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08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2008年稀土出口配额: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05年以后登记注册的企业,必须通过国家主管部门核准。
2.符合稀土行业准入标准、相关产业政策;2006年出口供货量达到2000吨以上或出口供货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未达到第2款要求,但近三年(2004-2006)年均稀土出口数量在1500吨以上或近三年(2004-2006)年均稀土出口金额在900万美元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
4.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5.生产企业的稀土原料须来自国土资源部公告的具有采矿资格的稀土开采企业。
6.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证明无环境违法行为。
7.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8.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9.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近三年(2004-2006)年均稀土出口数量在1500吨以上或近三年(2004-2006)年均稀土出口金额在900万美元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
3.自实施之日起,出口产品须来自符合以上生产企业标准1、4、5、6、7、8、9款要求的企业,并提供其货源企业符合标准的有关材料及相关增值税发票和供货企业证明。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5.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6.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没有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的西部地区稀土主产地可由当地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1家近三年(2004-2006)有出口实绩的主营生产企业,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专家组评审认定。
(四)为提高企业经营集中度,减少出口企业数量,凡2007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企业,其所属或关联企业间的稀土出口业绩合并将不予认定。
(五)为进一步规范稀土出口,国家将对稀土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配额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执行国家产业或资源保护政策的企业,一经核实,将收回其当年稀土出口配额、暂停直至取消其当年度出口配额申领资格。
(六)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稀土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申报及审核程序
各地稀土出口企业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稀土出口 配额申报条件,对本地区申请稀土出口配额的企业进行资格初审,并于2007年11月15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附 企业相关材料),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对申请稀土出口配额企业的条件进行复核。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对经复核合格的地方稀土出口企业及中央管理稀土出口企业提出汇总建议,并于2007年11月25日前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复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