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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时间:2012-02-15 15:55 来源:CIT Club 作者:CIT Cl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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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7号 《2007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2007-08-28 14:47 文章来源:商务部外贸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47号
【发布日期】2007-08-10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2007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现予以公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 务 部
二○○七年八月十日
--------------------------------------------------------------------------------
2007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7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 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64号,以下简称《分配原则》)、《2007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76号,以下简称《分配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现将2007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2007年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未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年底前无法 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关税配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15日前交还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 经贸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对交还的配额进行再分配。对最终用户9月15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的配额,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在分配 2008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时按比例相应扣减。
二、获得本公告第一条所列商品2007年进口关税配额并全部使用完毕(需提 供进口报关单复印件)的最终用户,以及符合《分配原则》、《分配细则》中所列申请条件但在年初前分配时未申请2007年进口关税配额的新用户,可以向所在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提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
三、申请者需在9月1日至15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递交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申请格式依照附件《2007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的有关规定填写。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对申请者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于9月1日开始将符合条件的申请通过农产品进口 关税配额计算机管理系统分别进行申报,并于9月20日前将申请按时间顺序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分别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照网上申报的顺序对用户交回的配额进行再分配。10月1日前将关税配额再分配的结果通知到最终用户。
当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总和小于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时,每个申请者的申请均可获得满足;当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总和大于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时,根据《分配原则》、《分配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按照先来先领的原则进行再分配。
六、再分配关税配额的有效期等其他事项按照《暂行办法》、《分配原则》、《分配细则》执行。
七、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再分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由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外经贸厅)组织实施。
附件:《2007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
(首发子站:外贸司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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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7号 《2007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2007-08-28 14:47 文章来源:商务部外贸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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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47号
【发布日期】2007-08-10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2007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现予以公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 务 部
二○○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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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7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 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64号,以下简称《分配原则》)、《2007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76号,以下简称《分配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现将2007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2007年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未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年底前无法 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关税配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15日前交还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 经贸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对交还的配额进行再分配。对最终用户9月15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的配额,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在分配 2008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时按比例相应扣减。
二、获得本公告第一条所列商品2007年进口关税配额并全部使用完毕(需提 供进口报关单复印件)的最终用户,以及符合《分配原则》、《分配细则》中所列申请条件但在年初前分配时未申请2007年进口关税配额的新用户,可以向所在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提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
三、申请者需在9月1日至15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递交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申请格式依照附件《2007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的有关规定填写。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对申请者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于9月1日开始将符合条件的申请通过农产品进口 关税配额计算机管理系统分别进行申报,并于9月20日前将申请按时间顺序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分别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照网上申报的顺序对用户交回的配额进行再分配。10月1日前将关税配额再分配的结果通知到最终用户。
当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总和小于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时,每个申请者的申请均可获得满足;当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总和大于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时,根据《分配原则》、《分配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按照先来先领的原则进行再分配。
六、再分配关税配额的有效期等其他事项按照《暂行办法》、《分配原则》、《分配细则》执行。
七、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再分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由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外经贸厅)组织实施。
附件:《2007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
(首发子站:外贸司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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