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时间:2012-02-15 17:24 来源:CIT Club 作者:CIT Club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74号 2009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
2008-09-28 11:37 文章来源:商务部外贸司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三年第4号),制定了《2009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现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三年第4号),现将2009年食糖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细则公告如下:
一、2009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量为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配额申请者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营贸易企业; 三、关税配额申请者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 四、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根据上年进口实绩、生产能力、销售额及其他相关商业标准。 (一) 如供分配的进口关税配额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关税配额量。
(二) 如供分配的进口关税配额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优先获得以上一年进口实绩为基数的配额;按此分配后,如还有配额量, 将以申请者加工能力及销售额为主要依据,在有实绩和无实绩申请者间按比例分配,申请数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数量的,则按申请数量分配。
六、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注册企业的申请,并于2008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申请送达商务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八、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有关法律对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持有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及授权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农产品关税配额的申请。
附件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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